概要: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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