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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实践: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下)

[09-10 19:06:24]   来源:http://www.kgf8.com  实践报告   阅读:80

概要:第二,广覆盖与高缴费的矛盾影响扩大覆盖面。葛延风认为,扩面难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有关组织及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薄弱、政府的行政能力不足等等,但从现实的情况看,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缴费率过高。在沈阳市的调查中我们得知,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18%的缴费比例缴纳,20XX年的缴费数是1766元,医疗保险按10%缴纳,一个月应该缴纳96.9元,两项保险加在一起一年要缴纳将近三千元,在夫妻双下岗的情况下,这个数字还要翻倍。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工作不稳定,收入普遍比较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含经营性工作)的月均收入为547元,大多数的工资在300元左右(占全部已经工作人员中的20.3%),从分布来看,25%的人工作月均收人在300元以下,50%的工作月均收入在400元以下,仅有5%的人工作月均收入在1000元之上。对于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来说,这意味着一年的所有收入加在一起,才有可能为自己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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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广覆盖与高缴费的矛盾影响扩大覆盖面。葛延风认为,扩面难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有关组织及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薄弱、政府的行政能力不足等等,但从现实的情况看,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缴费率过高。在沈阳市的调查中我们得知,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18%的缴费比例缴纳,20XX年的缴费数是1766元,医疗保险按10%缴纳,一个月应该缴纳96.9元,两项保险加在一起一年要缴纳将近三千元,在夫妻双下岗的情况下,这个数字还要翻倍。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工作不稳定,收入普遍比较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含经营性工作)的月均收入为547元,大多数的工资在300元左右(占全部已经工作人员中的20.3%),从分布来看,25%的人工作月均收人在300元以下,50%的工作月均收入在400元以下,仅有5%的人工作月均收入在1000元之上。对于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来说,这意味着一年的所有收入加在一起,才有可能为自己缴

纳社会保险。因此,总体而言,在下岗失业群体目前所处的生存状态下,要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存在非常大的困难。

  第三,年轻的下岗失业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年纪比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由于年龄、身体条件、就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在他们还能够承受费用的条件下,大部分都会缴纳社会保险。而对于年轻的下岗失业人员,养老、医疗问题并不是生活中非常紧迫的问题,在他们还能够通过就业来保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自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征缴下岗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过程中,最难征缴的就是这部分人。我们调查的数据显示,30岁以下的下岗失业人员当中,有80.8%的比例没有缴纳养老保险,30--40岁之间的有72.0%的比例没有缴纳,40--50岁之间的比例为62.7%。从趋势上来看,年纪越轻,则缴纳的人数比例越小。

  能否保证年轻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这是影响到今后扩大覆盖面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导致年轻的下岗失业人员参保低的因素很多,不仅仅在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本身,而且包括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所以要解决这一难题就不仅仅在于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更应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

  3.普遍原则下的实质性不公平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普遍统一的原则进行设定的,梯度范围较小。而下岗失业人员内部却具有很强的异质性。按照与原有单位关系的不同,可划分为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⑤而四类不同的身份即意味着他们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一般来说,对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而言,养老保险已经由原来的单位足额交齐,失业后续保即可,他们往往比较愿意续缴。而对于大部分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个人账户不实的情况较多,续缴养老保险相对困难。此外,在职职工与下岗失业人员的差别、下岗失业人员内部的差别非常显著,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是按照普遍原则征缴费用的。因此,在目标人群的身份、收入等因素存在种种不同的情况下,看似程序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公平的效果也没有足够彰显,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带来更大的不公。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身份认定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全部。按照政策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然而!如何界定失业却具有很强的模糊性。因此只能采取相对比较“省事”的标准,即按照一种身份的标准来界定失业保险救济的对象,身份标准也往往集中在是否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然而,这种一刀切的操作方法,不仅无法达到失业保险制度原有意义,也使得失业保险基金运转非常困难。比如,部分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不能享受到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社会平均工资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客观经济收入。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模式都是根据正规就业群体设定的,而对于无稳定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而言,缴齐各类保险无疑具有较大压力。以养老保险

为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20XX)。而正如前面的数据所显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工作收入多在300元到500元之间,而且他们经常处于不稳定的工作状态中。因此,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平均工资(沈阳市的社会平均工资为969元)不能代表具有较强异质性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客观经济收入。

  这样就导致了实际结果与目标相背离的现象。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社会保险设定的高门槛,却致使在改革过程中被排挤出体制之外的下岗失业人员,难以进入门槛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陷入越来越贫困的境地。

  关于失业者微观选择行为的分析

  以往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大多将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制度层面,关注制度的实施结果和所遭遇的实际问题,即以一种自上而下的视角来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的缺漏,而忽视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目标对象所具有的实践能力。在我们的研究中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并不是完全被动的承受者。因此,还有必要从微观层面出发,对个体的选择行为进行剖析,以展示一个被掩盖的充满策略性的行为逻辑和选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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