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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涉外礼仪规范

[09-11 01:02:38]   来源:http://www.kgf8.com  涉外礼仪   阅读:80

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我国的基层公务员不但要尊重、爱护本国国徽,而且在涉外交往中还必须依照相互尊重的国际惯例,对交往对象所在国家的国徽表示同样的尊重。参加正式的官方活动时,对此尤其不应疏忽大意。基层公务员若要真正做到尊重、爱护国徽,就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有关的国徽礼仪。国徽礼仪,通常是指人们在制作、使用、维护国徽时必须严格恪守的种种成规与戒条。为了体现国徽的神圣与尊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均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对本国国徽礼仪特意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例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就是根据我国宪法于1991年3月2日制定,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鉴于不同国家的国徽礼仪往往不尽相同,所以我国的基层公务员不仅要学习、遵守本国的国徽礼仪,同时还应对外国的国徽礼仪有所了解,以求知己知彼。对于涉外交往中有关国徽的国际惯例,尤须加以掌握。一般而言,学习、遵守国徽礼仪,主要应重视下述两大问题。一、国徽的使用使用国徽时,其一定之规是每一名基层公务员所必须遵守的。这一方面的具体问题主要涉及国徽的制作、国徽的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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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我国的基层公务员不但要尊重、爱护本国国徽,而且在涉外交往中还必须依照相互尊重的国际惯例,对交往对象所在国家的国徽表示同样的尊重。参加正式的官方活动时,对此尤其不应疏忽大意。

  基层公务员若要真正做到尊重、爱护国徽,就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有关的国徽礼仪。国徽礼仪,通常是指人们在制作、使用、维护国徽时必须严格恪守的种种成规与戒条。为了体现国徽的神圣与尊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均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对本国国徽礼仪特意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例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就是根据我国宪法于1991年3月2日制定,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鉴于不同国家的国徽礼仪往往不尽相同,所以我国的基层公务员不仅要学习、遵守本国的国徽礼仪,同时还应对外国的国徽礼仪有所了解,以求知己知彼。对于涉外交往中有关国徽的国际惯例,尤须加以掌握。

  一般而言,学习、遵守国徽礼仪,主要应重视下述两大问题。

  一、国徽的使用

  使用国徽时,其一定之规是每一名基层公务员所必须遵守的。这一方面的具体问题主要涉及国徽的制作、国徽的悬挂、国徽的他用等。

  (一)国徽制作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徽的尊严,均对其具体制作做出了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它们都是国徽礼仪中十分重要的基本内容。

  制作国徽时,通常应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负责,并应特别关注如下四点。

  1.国徽的图案。各国国徽的图案,均经过精心的设计。其主体图案,一般均由国家正式规定。例如,美国国徽的主体图案是一只白头雕,加拿大国徽的主体图案是枫叶,墨西哥国徽的主体图案则是其国鸟雄鹰与国花仙人掌。

  我国的国徽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2.国徽的形状。为统一规格,国徽的具体形状必须有所规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1950年9月20日所须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我国国徽的具体形状应为: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案在下方麦稻秆的交叉点上。

  3.国徽的尺寸。对于通用的国徽的尺寸,我国国徽法有着明文规定。即其直径的通用尺寸分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等三种。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寸国徽的,应报经我国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4.国徽的色彩。我国正式规定:“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二)国徽悬挂

  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国徽均主要用于悬挂。按国际惯例,我国国境之内通常不得悬挂外国国徽,而只能悬挂我国国徽。

  1.悬挂国徽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应悬挂国徽;其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其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其六,外交部;其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此外,乡、民旗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悬挂国微。

  2.悬挂国徽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应悬挂国徽:其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其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其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厅;其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3.悬挂国徽的办法。我国对悬挂国徽的具体办法也有规定。机关悬挂国徽时,通常应将其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场所悬挂国徽时,也要将其悬挂于室内外的正墙正中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用于悬挂的国徽直接置于地面。

  (三)其他用途

  除制作成徽记用于悬挂之外,国徽的图案还可用于国家规定使用的印章、文书、出版物、火漆印、界碑及专用服装上。

  1.用于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

www.kgf8.com 定,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刻有我国国徽:其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其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检察字;其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其五,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外事司(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其六,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其七,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2.用于文书、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文书、出版物应印有我国国徽图案: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及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交部部长与副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以及外交文书等;其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其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其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所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其六,以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所缔结的条约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文件夹的封面;其七,我国正式颁发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发给外籍人员的正式证件;其八,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其九,驻外使领馆颁发的船舶国籍临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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